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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基本任务
1.6事件分级
1.7预案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组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预防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条件
4.2响应分级
4.3指挥和协调
4.4安全防护措施
4.5应急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5.4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6.2装备保障
6.3物资与经费保障
6.4队伍保障
6.5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监督检查
7.4奖励与责任
8.附 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风险评估、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14)《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1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
(1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等);
(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19)《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
1.2.2 技术规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7)《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0)《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5);
(12)《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南》(ERG2000);
(1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15)《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16)《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08〕324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和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对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具体可分为以下六类:
(1)城市污水和厂矿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环境事件。
(2)违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城市、农村、农田等土壤环境受到污染的突发事件。
(3)因不可抗力因素(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环境事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排放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和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6)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条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应急工作的主体是娄底市人民政府,由娄底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领导、协调,以自救为主,社会救援为辅。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时,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督,作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法律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市环境应急专家库、风险源库、应急物资库(简称“三库”),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1.5 基本任务
(1)坚持不懈抓安全生产,建立环境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着力消除环境事件隐患。环境突发事件应秉承“预防为主、控制为辅”的原则,通过对市内企业的环境风险目标进行有效的日常监控和安全生产的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事件预警工作机制,尽最大努力将环境突发事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前。
(2)控制危险源扩散,阻止事态恶化。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及时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实行有效救援。在规划的行政范围内,企业一旦出现环境污染等突发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展(例如:若污染物进入水体,应及时告知下游,根据污染程度决定是否停止用水)。
(3)抢救受害人员,避免人身伤亡。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任务,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和安全迅速转移伤员,以最大限度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4)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保护受影响人群健康。鉴于化学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的特点,在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并及时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保护,并向上风方向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并在撤离过程中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5)做好现场清消,最大化消除环境污染后果。对事故外溢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消,消除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预案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其中综合环境应急预案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情况而编制,作为突发环境事故时的基本应急处置方法。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是针对某一特定重大危险源或重点岗位而编制的针对性更强的应急预案。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6.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 预案衔接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作为市人民政府的专项预案,遵循《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规定的应急救援原则、预警分级和信息报告制度,是娄底市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也是辖区内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平行关系。
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进入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时,启动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关系见下图:
图1应急预案关系图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水文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人防办)、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娄底电视台、娄底日报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娄底军分区、武警娄底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设置见下图。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图2娄底市应急组织机构图
图3 指挥部应急组织关系图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参加调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利用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自然资源数据和资料,并做好相关专家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
市工信局:参与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等。
市民政局:对经应急过渡性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调和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水位等相关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输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娄底电视台: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娄底日报社: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娄底军分区:协调驻娄部队和组织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武警娄底支队: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参与救援行动。
2.2.4 专业应急小组
根据应急指挥部成员基本职责,按战线和属地原则组成各类专业应急小组,专业应急小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咨询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各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表:
各专业应急小组组成单位职责一览表
序号
组别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依据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应急功能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污染处置组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人防办)、市公安局、娄底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实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应急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现场应急监测,确认污染物的扩散范围与强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保障组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医学救援组
市卫健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娄底电视台、娄底日报社
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送;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
市公安局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武警娄底支队
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事件涉及港澳台或者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照会外国使领馆,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专家咨询组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组织应急监测、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气象、生态等领域的专家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类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3 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负责调集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4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善后生态环境修复建议,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要求,开展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加强行政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本预案按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具体见《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3.2 预警预防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和蔓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研判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支持系统
(1)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形成全市三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2)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市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4)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2.5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解除遵循“谁批准发布、谁决定解除”的原则执行,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预警解除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隐患排除,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
(2)发生的事故已得到解决,并已消除突发事故环境影响。
预警解除应以电话、广播、书面文件等形式公布。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同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或者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3.3.4 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污染情况和受影响范围,及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条件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须启动本应急预案:
(1)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接到县市区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时的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等情况时。
4.2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立即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2.2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1)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建立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环境应急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指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保持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4)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组织实施,在国务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 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指挥和协调
4.3.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水利、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3.2 指挥协调内容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4 安全防护措施
4.4.1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结合企业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如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及时通知除应急处置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厂区人员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厂区外敏感点的所有人员,按照应急指挥部所制定的撤离路线转移至安全距离以外。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2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级别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和处置现场进行保护。
(2)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暴露的工作人员、应急行动人员进行清洁。
(3)对所有设备按疾病预防要求进行清洁净化。
(4)人员和设备必须经过清洁预洗、消毒和干燥步骤。
4.5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然性,污染物质通过水、大气和土壤等介质,迁移、转化和累积,进入环境,并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根据污染对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一般分为突发水污染事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噪声与震动污染事件等。针对不同的污染事故,需采取不同的现场处置方法,快速合理进行处置,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减少损失。针对发生频率高、社会影响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跨界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毒气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交通事故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城市光化学烟雾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结合典型案例,提出如下措施:
4.5.1.1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 基本处置原则
(1)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
(2)确定饮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况,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设施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
(3)确定地下水取水情况,确认地下水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4)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5)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流速度、各水段水体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水体中污染的总量及各断面通量,建立水质动态预报模型,预测预报出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等,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2. 处置措施
污染物的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应急工程或备用水源。
4.5.1.2 毒气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 基本处置原则
相关部门接到毒气事故报警后,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为人员、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时应该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域,遵循“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抢救已中毒人员,疏散受毒气威胁的群众。
2. 处置措施
大多数毒气事故,都是因为毒气泄漏而造成的。消防人员可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其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漏出来的毒气必须及时进行洗消,常用的消除方法有以下几种。
(1)控制污染源
抢修设备与消除污染相结合。抢修设备旨在控制污染源,抢修愈早受污染面积愈小。在抢修区域,直接对泄漏点或泄漏部位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
(2)确定污染范围
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洗消量。
(3)严防污染扩散
利用就便器材与消防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对毒气事故的污染清除,专业器材具有效率高、处理快的明显优势,但目前装备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实际应用,所以必须充分发挥企业救援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四钟:
堵:用针对性的材料封闭下水道,截断有毒物质外流造成污染。
散:可用具有中和作用的酸性和碱性粉末抛撒在泄漏地点的范围,使之发生中和反应,降低危害程度。
喷:用酸碱中和原理,用稀碱(酸)喷撒在泄漏部位,形成隔离区域。
稀:利用大量的水对污染进行稀释,以降低污染浓度。
(4)污染洗消
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毒气污染。一般在毒气事故救援现场可采用三种洗消方式。
源头洗消。在事故发生初期,对事故发生点、设备或厂房洗消,将污染源严密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隔离洗消。当污染蔓延时,对下风向暴露的设备、厂房,特别是高大建筑物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形成保护层,污染降落物流经时即可产生反应,降低甚至消除危害。
延伸洗消。在控制住污染源后,从事故发生地开始向下风方向对污染区逐次推进全面而彻底的洗消。
4.5.1.3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据统计,近几年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己约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总次数的30%,由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流动性,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不确定性,给应急处置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1. 基本处置原则
(1)划定紧急隔离带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首先应由交警部门对道路进行戒严,在未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性状、危害程度时,严禁半幅通车。
(2)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
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3)迅速查明敏感目标
在现场勘察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点的周围敏感目标,包括:1千米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并为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布点方案。通过应急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
(5)群众转移
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量、扩散方式、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进行群众转移工作。
(6)生态修复
根据污染事故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生态修复方案。
2. 处置措施
(1)气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后,由消防部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药剂,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2)液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防止进入水体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用黄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防爆泵进样倒罐处理。
(3)固态污染物
易爆品:水浸湿后,用不产生火花的木质工具小心扫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剧毒品:穿着全密闭防化服并配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避免扬尘,小心扫起收集后做无害化处理。
4.5.1.4 尾矿库急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尾矿库事故表现形态进行分类,有四种主要的事故表现类型:
1. 溃坝。造成尾矿库溃坝的因素很多,有浸润线过高、渗水、管涌、流砂、坝面沼泽化、坝基渗漏、地震、内部腐蚀等。事实上,尾矿库事故往往是以坝体溃决为终级表现形式,并造成严重的污染事故。
2. 排水设施破坏。尾矿库排水设施包括排渗设施和泄洪设施,如果尾矿库排水不畅,库内积水过多,造成浸润线升高,引发渗水、上游坝体尾矿饱和液化,继而导致坝体坍塌决口,造成危害。
3. 洪水浸坝。由于强降水原因,库内雨水不能及时外排,即便泄洪设施正常工作,也不足以迅速通过泄洪通道行洪,导致浪涌,洪水漫过尾矿坝坝顶,造成严重危害。
4. 长期的生态破坏。由于尾矿库或多或少的存在正常、非正常渗漏,尾矿库污染物质通过物理、化学、生物作用转换、迁移至尾矿库周围水体、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中,并造成长期的、不易察觉的危害事故。
实际上,洪水漫坝、排水不畅,最终结果一般都是发展成溃坝污染事故,也就是急性污染事故。而长期的生态破坏就是慢性污染事故。
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塌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在有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降低或者丧失排洪能力时:尾矿库管理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进行事故预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
具体应急处理措施是:
1. 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互救。
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确定事故等级,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逐级向县(市)、地(市)、省、中央和有关部门报告。
3. 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装备和物资、有关专业救援机构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同时调集有关专家、尾矿库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具体执行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脱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公共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5.4 开展应急监测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7 响应终止
4.7.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
5.3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事故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故调查的结果,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范围,按法律程序进行赔偿。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查勘理赔工作。
5.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人民政府,总结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市工信局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2 装备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设或委托大型企业建设应急资源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结合当地环境风险源特点,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和快速机动物资及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物资与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应统筹考虑,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针对全市危险源(品)的类型和特征,有重点地添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满足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区域调度使用储备的物资、设备、设施。物资消耗较大或物资储备不足时,生产管理部门应保证生产和供应,必要时应争取全省各地市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市、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均需设置应急物资储存仓库。
6.4 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建设一支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态环境部门要建设一支以环境监测中心为主要力量,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为辅助力量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一支熟悉环境应急、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人员相对稳定的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5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制定演练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每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计划。
7.1.2 组织开展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演练计划,适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防治救灾队伍、相关志愿者和组织者,在相对公开的广场、学校等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应急处置演练。
7.1.3 演练总结评价
演练结束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演练总结评价和宣传报道工作,以达到提高公众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的目的,并做好演练记录,记录演练过程中衔接程度、熟练程度、程序执行程度等问题,并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7.2 宣传与培训
7.2.1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
7.2.2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2.3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知识教育,以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3 监督检查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娄底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4 奖励与责任
7.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在应急行动中散布虚假信息,迷惑群众,造成混乱恐慌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府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响应机制:由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方案,通过该方案使损失减到最小。
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类型,分为卫生应急、交通应急、消防应急、地区应急、厂矿应急、家庭应急等领域的应急救援。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状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及时评估或重新评估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市内行政规划区域发生变化;
(2)市内环境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5)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改的;
(6)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7)各应急部门、负责人员发生变动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娄政办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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